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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3-04-28 | 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成都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发放标准

  从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480元(每人每月790元)、1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分两次发放。

 

  四、办理指南

  (一)申报原则: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

  (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

 

  五、所需材料

  (一)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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