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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5-18 | 3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都江堰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及十五届三次全会奋力构建“五大新城”总体部署,高质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升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乱占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为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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