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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3-04-28 | 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子女伤残的,需提供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编者说明: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范围。凡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

  (二)奖励金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三)奖励金发放途径。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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