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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3-04-28 | 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二、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另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已经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的人员,也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后不再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成都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发放标准

  从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480元(每人每月790元)、1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分两次发放。

 

  四、办理指南

  (一)申报原则: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

  (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

 

  五、所需材料

  (一)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子女伤残的,需提供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编者说明: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范围。凡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

  (二)奖励金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三)奖励金发放途径。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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