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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5-18 | 36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资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附件1);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和身份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绘制的建筑设计图,或者选用的标准通用图;

5.拟建住房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的确认材料;

6.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附件4)及《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5);

7.审批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级审查。组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后,在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组织开展宅基地建房审查审核。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经村组审核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6)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核农房风貌、农房建筑施工设计安全、承建方资质审查、施工合同等内容。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职能机构审核。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要及时征求有关职能机构意见,有关职能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机构审查。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职能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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