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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5-18 | 3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0),验收不合格的,承建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建新拆旧。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申请批准之日两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需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应在30日内将建房及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并自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联合巡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季度抽查,不定期巡查,全年实现宅基地新、改、扩建房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情况的执法力度。对全年因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查处三件(包含)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倒扣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原则依法追责问责,对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镇级常态化网格化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工作队伍,实行巡查发现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机制,建立巡查台账,填写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日志(附件11)。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周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参与宅基地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局要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工匠监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实施宅基地建房工匠进行监管,组织人员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

(二)农村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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