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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都江堰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及十五届三次全会奋力构建“五大新城”总体部署,高质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升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乱占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为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水平。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本市实际的农村住房方案图和施工图,及时发布和更新农村村民建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负责农房建筑质量监管。
(五)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其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活动中的管理责任。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负责辖区内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
(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七条 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八条 宅基地用地面积执行以下标准: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九条 农村房基地建房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建筑楼层3层以下(不包含3层);
(二)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跨度不超过6米;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按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标准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且不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资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附件1);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和身份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绘制的建筑设计图,或者选用的标准通用图;
5.拟建住房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的确认材料;
6.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附件4)及《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5);
7.审批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级审查。组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后,在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组织开展宅基地建房审查审核。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经村组审核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6)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机构审核。负责审核农房风貌、农房建筑施工设计安全、承建方资质审查、施工合同等内容。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职能机构审核。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要及时征求有关职能机构意见,有关职能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机构审查。审核后,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职能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根据联审结果,报镇长(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民小组行政区域内现状建设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所在组级组织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占用农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的。
(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或村庄建设相关规划的,以及在城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管控区域的;
(六)选址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
(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遗产地、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相关要求的;
(八)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原则上按照一户一档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表(附件9)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四到场”要求。
(一)收到宅基地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实地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宅基地建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建房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工建房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0),验收不合格的,承建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建新拆旧。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申请批准之日两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需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应在30日内将建房及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并自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联合巡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季度抽查,不定期巡查,全年实现宅基地新、改、扩建房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情况的执法力度。对全年因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查处三件(包含)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倒扣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原则依法追责问责,对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镇级常态化网格化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工作队伍,实行巡查发现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机制,建立巡查台账,填写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日志(附件11)。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周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参与宅基地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局要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工匠监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实施宅基地建房工匠进行监管,组织人员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
(二)农村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工程的;
2.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程的;
3.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4.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5.无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三)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建房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有违规违法建房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农村宅基地建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级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属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未按批准规划建设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国家、省、成都市现有规定执行;国家、省、成都市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
5.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6.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表
10.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11.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建房日常
巡查日志
1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流程图
13.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组集体经济组织:
本人 (户主),家住 镇(街) 社区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人,身份证号: ,原住房面积为 平方米。
因 ,拟在 镇(街道) 社区 组 (原址新建、改扩建,异址新建)房屋,拟建房屋预计占地 平方米,层高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望予批准。
申请人(户主):
家庭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新建 2.原则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组级组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级组织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新、改、扩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提供的一切申报资料真实有效,为本人及家庭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达;
2.宅基地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市级相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超面积、超规模、超楼层进行建设。
3.如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拆除、罚款等处罚决定;
4.宅基地建房完成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农房居住用途和非法转让。
5.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
建房业主(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施工单位或工匠(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此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组 (号)。
工程内容:层数: 层,结构: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工程内容
主体工程:为 结构。甲方将
承包给乙方。合同价: 元(大写 )。
三、承包方式
该工程属于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工期: 天。如发生雨雪天、地震、停电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可顺延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 要求。
六、质量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施工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业主提供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造成质量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相关建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按工程质量监测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用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安全质量检查。如果乙方违背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的损失。
(四)双方就质量和安全施工损失的约定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有关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若双方对协调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工程施工内容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人民政府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0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甲方:(建房业主)
乙方:(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
丙方:(村级组织)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农房建筑质量和施工人身安全,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丙方负责本行政村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甲方和乙方必须服从丙方的监督和管理。
二、甲方和乙方必须严格按建房审批内容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为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
三、甲方和乙方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甲方督促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如安全帽、安全带等,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四、施工用脚手架和升降机必须按建筑规范要求设立和操作,涉及人员通行地段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如遇恶劣天气,严禁一切施工,并做好加固和保护措施。
五、施工用电必须请供电部门专业电工安装接线并做到安全操作,提倡用电三级保护。
六、由乙方做好建设过程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不准在村庄道路、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挖坑及安放施工机械等,石灰水池等必须设立防护设施。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栏、屏障等,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造成人员伤害。
八、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甲方、乙方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甲方或乙方必须为雇佣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人身安全。
九、丙方对甲方和乙方在建房过程中的违规和违章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甲方和乙方因不听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请各建房业主、施工企业、工匠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 准宅 基地 及建 房情 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新建 2原址.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m | 外观风貌 | ||||||
镇(街道)相关职能机构意见 | ||||||||||
农业农村职能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涉及风景名胜区、河流管控区等特殊区域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表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统计时段: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 |||||||||||||||||||
序号 | 基本信息 | 原房屋信息 | 新(改、扩)建房屋信息 | 备注 | |||||||||||||||
社区 | 户主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房屋地址 (XX社区XX组XX号)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人) | 宅基地面积 (m²) | 房屋层数 (层) | 建筑面积 (m²) | 权属证号 | 宅基地面积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m²) | 建筑层数 (层) | 房屋建筑面积 (Km²) | 结构类型 | 批准时间 | 开工时间 | 建设方式 | ||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附件11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日志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意见 | 农业农村机构职能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12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流程图
巡查时间 | xx社区 XX组 | 巡查人员 | 巡查情况 | 备注 | ||
宅基地使用建房户 | 存在问题 | 处置情况 | ||||
附件13
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流程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建筑设计图;《农村宅基地建房承包合同》《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等其他相关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组织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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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级审查:申请材料公示5日。其中涉及利用村民小组行政区域内现状建设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所在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无异议后再将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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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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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组织开展宅基地建房审查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经村组审核等内容,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机构: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机构:审核农房风貌、农房建筑施工设计安全、施工合同等内容,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职能部门: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收集审查意见。 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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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根据联审结果,报镇长(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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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实地审查并出具意见 |
| 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收集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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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丈量批放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建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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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工建房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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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后核查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0),验收不合格的,承建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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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拆旧: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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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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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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