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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民政部 | 发布机构:民政部 | 发布时间:2023-05-12 | 2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五)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如不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

(六)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材料报送

(一)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A、C、D类项目进行初评后,将立项初审名单、省级评审情况报告于6月9日前报送民政部(项目单位申报阶段不需要寄送纸质申报材料,待确定立项后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再行报送)。

(二)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是由金数据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是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B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A、C、D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报送纸质材料,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将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未按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

民政部中央财政项目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21    

联系电话:010-58124018 

传    真:010-58124000

邮    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网    址:https://jinshuju.net/


附件2

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执行原则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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