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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民政部 | 发布机构:民政部 | 发布时间:2023-05-12 | 2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进度要求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23年内完成。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项目服务任务的一半及以上、预算执行达到或超过50%,并于9月25日前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各级民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10月13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可提出一次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和《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按要求报送末期报告。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报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报送,由其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报告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四)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应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用于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等款项、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开发软件、考察旅游、高风险户外活动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支付方式,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保证资金报销资料完整、规范。

(四)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A类项目可以列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所购买设备和设施须在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列入社会组织固定资产名录,并须用于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六)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且在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会议费用。举办培训活动的,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2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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