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5月5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及预算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及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川人社规〔202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中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包括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省级储备金和暂未归集到省的各地(含省本级)累计结余基金,其中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包括统收统支前省级管理的调剂金结余和统收统支后各地归集到省的基金收入。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计息、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省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基金预算。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经办管理。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在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配合财政厅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第七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清理归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经办机构只保留一个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多发待遇追回基金和基金支出户利息等收入。
第八条 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报表、支出汇总表、支付文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汇总表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