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省级储备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取和管理,各地不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每年按全省上年度基金决算确定的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提取省级储备金。省级储备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全省工伤保险费收入15%时暂停提取;不足15%时再按2%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金用于补充统筹结余基金缺口和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的专项待遇支付弥补。
第二十四条 统筹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各地收支缺口时,可按差额部分将省级储备金调整至统筹结余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需要使用省级储备金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省本级使用省级储备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使用省级储备金的批复文件,按程序向市(州)拨付资金。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预算管理、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第二十八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总预算、省本级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预算。
第三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职业伤害保障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市(州)经办机构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变动情况等因素编制基金预算底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各市(州)编制的预算底表,核定各市(州)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地方财政补贴,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省税务局编制。
第三十四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