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基金预算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批复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和省税务局执行,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批复省税务局执行。各市(州)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税务局分别下达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预算下达后,市(州)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口径编制当地基金收支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市(州)本级和县(市、区)。
第三十七条 市(州)本级和县(市、区)执行市(州)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州)确定的对基金补助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强化征收,不得超政策范围支出。
第三十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由各市(州)经办机构向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专题报告,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编制预算调整草案,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调整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省税务局编制。预算调整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草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基金决算
第四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市(州)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四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省对各市(州)的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调整。
第六章 基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编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下达至各市(州)。各市(州)负责本市(州)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内容包括政策制定和调整完善、政策执行、预决算管理、基金收入、基金支出、责任分担、风险防控以及当年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增强预算约束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应对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省工伤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