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承担好工伤保险费、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职责,做好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经办机构对账工作。上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上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经办机构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情况的指导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基金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