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研究经费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拨款一般在项目立项后拨付60%,验收结项后拨付40%尾款,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科研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五)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组成员不得在本项目领取专家咨询费;
(六)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无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非科研人员额外工作补贴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学生等的劳务费,其中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它人社科研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收支账目,如实编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人科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九章 备案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科所对厅属单位备案科研项目、市县备案科研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督导、经费拨付、结项评审等由各厅属单位、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