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五)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管理。人科所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评审和结项
第二十三条 厅级科研项目结项评审由人科所组织实施,通过评审后予以验收结项。
(一)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等次通过验收,“不合格”等次为未通过。
(二)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由人科所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并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三)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和对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科研项目,作不予结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厅级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级科研项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在申请科研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的项目不予结题。
第七章 项目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第二十六条 人科所负责项目成果的整理集结,形成年度《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成果汇编》,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社科联和其他省直部门及有关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秀科研项目评选活动,评选范围为厅级科研项目、厅属单位备案科研项目和市县备案科研项目。评选为“优秀”等次的科研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秀科研项目证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量的30%。
第二十八条 人科所、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委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有关领导机关,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八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等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