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围绕四川人社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全省人社工作大局,以人社领域重难点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四川特色的人社事业发展规律,注重科研项目的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积极推进理论与实践融合创新,原则上当年11月底前结题。
第六条 厅级科研项目选题范围以科研项目需求指南为准。人科所于上年末或年初面向全省征集确定年度人社科研项目目录,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七条 厅级年度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经费由省财政纳入人科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一般项目经费自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给予适当经费配套。
第八条 厅属单位备案科研项目、市县备案科研项目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相关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需于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在人科所备案编号。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主体
第九条 人科所是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的管理中,人科所主要负责:
(一)厅级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及发布;
(二)厅级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立项、过程督导、评审验收、经费拨付等;
(三)厅属单位备案科研项目和市县备案科研项目的备案管理;
(四)科研项目的评优及成果汇编;
(五)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六)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科研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二)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是指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科研项目立项及结项评审专家原则上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一)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权威性较高;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
(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不得有其他不利于公平、公正评审事项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