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ycxjsc@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43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日。
附件: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活动伦理要求】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科技伦理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一)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测试、调查、观察性研究等,以及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
第四条【审查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审查主体
第五条【审查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