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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科学技术部 | 发布机构:科学技术部 | 发布时间:2023-04-04 | 1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科技活动参加人员的相关研究经验及参加科技伦理培训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来源,科技活动利益冲突声明等;

(四)知情同意书,生物样本、信息数据来源的说明材料,实验动物来源说明材料等;

(五)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承诺书;

(六)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审查方式】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会议审查】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第八条所列的不同类别的委员。

根据审查需要,会议可要求申请人到会阐述方案或者就特定问题进行说明,可邀请相关领域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顾问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会议表决。

会议采用视频方式的,应符合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视频会议适用条件、会议规则等的有关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审查内容及标准】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审查:

(一)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符合科技伦理原则,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资质、研究基础及设施条件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可以产生新知识或者有效信息,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其研究目标的实现对增进人类福祉、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科技活动的风险受益比在合理范围之内,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

(三)涉及人类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所制定的招募方案公平合理,生物材料的收集、储存和使用合法合规,个人隐私数据、生物特征信息等信息处理符合保护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对研究参与者的补偿、损伤治疗和赔偿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方案合理,对脆弱人群给予特殊保护;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内容完整、风险披露客观充分、表述清晰易懂,获取个人知情同意的方式和过程合规恰当。

(四)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符合减少、替代、优化原则,实验动物的来源合理,饲养、使用、处置等技术操作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标准,对从业人员和公共环境安全等的保障措施得当。

(五)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数据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的规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得当;算法和系统研发符合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等原则。

(六)所制定的利益冲突申明和管理方案合理;论文等科技成果发布符合出版等行业伦理规范,拟发布的方式和时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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