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概念及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科技伦理风险是指从伦理视角识别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风险。最低风险是指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或与健康体检相当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未标注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地方”一般是指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配套细则】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制定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具体规范和指南。
第五十五条【特殊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要求不低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附
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1. 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
2. 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
3.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的基础研究。
4. 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
5.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6.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7.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本清单将根据科技创新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