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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3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时间:2023-01-29 | 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实施供销合作社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村级(含社区,下同)基层社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和县域流通服务网络提升建设等四个方面内容,进一步增强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为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贡献供销力量。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主体资格

(一)申报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含村级基层社,工商登记名称需符合川供发〔2021〕24号基层社登记要求),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须高于50%(提供有效的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如章程、联合社出具的证明等)。

(二)申报主体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满1年(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新注册村级基层社申报村级基层社建设资金时,不受登记注册年限限制)。

(三)申报主体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无不良执业记录。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纳入全国供销总社财务报表或统计报表管理,能够独立报送财务或统计报表,未被列入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名单。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支农项目建设、审计、验收及资金管理要求。

(四)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五)原则上已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建设目标、内容及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 号)购置费等费用不得作为项目要素列入项目总投资;对目录外农机具购置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其申报补助比例不得高于购置总额的50%。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拟采用资本金注入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合合作,在组织上、经济上密切构建与农民(社区居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重点支持在中心镇、涉改村(社区)或中心村(社区)建设村级基层社,对以“三社融合”模式建设村级基层社的给予优先支持。参照2022年建设标准,给予每个村级基层社建设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拟采用先建后补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围绕粮油、粮经等作物生产需要,开展耕种防收等单环节或多环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依据农办计财〔2019〕54号文件,原则上粮油作物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扩种大豆的可放宽比例,总额不超过150元);对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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