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成都经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经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3-01-12 | 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最终用户对照任务书约定内容,在真实应用场景下综合运用实地勘察、应用环境验证、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改革经费拨付

政府出题类项目财政资金分三次拨付,任务签订当年给予揭榜金额40%,关键“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给予揭榜金额30%,任务执行到期经考核验收通过后最后给予揭榜金额30%。企业出题类项目验收通过后,凭经审计的拨付揭榜方资金凭证,一次性给予需求企业财政资金后补助。

第十六条   强化诚信管理

需求单位、揭榜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等影响“揭榜挂帅”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明确成果权属

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揭榜方和参与揭榜方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企业出题类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由需求企业与揭榜方在揭榜协议中对其归属、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龙泉驿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1]指项目预期成果的最终使用者,承接项目攻关科技成果在区内落地和应用,并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2]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