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最终用户对照任务书约定内容,在真实应用场景下综合运用实地勘察、应用环境验证、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改革经费拨付
政府出题类项目财政资金分三次拨付,任务签订当年给予揭榜金额40%,关键“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给予揭榜金额30%,任务执行到期经考核验收通过后最后给予揭榜金额30%。企业出题类项目验收通过后,凭经审计的拨付揭榜方资金凭证,一次性给予需求企业财政资金后补助。
第十六条 强化诚信管理
需求单位、揭榜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等影响“揭榜挂帅”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明确成果权属
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揭榜方和参与揭榜方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企业出题类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由需求企业与揭榜方在揭榜协议中对其归属、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龙泉驿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1]指项目预期成果的最终使用者,承接项目攻关科技成果在区内落地和应用,并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2]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