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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规〔2022〕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10-31 | 2047 次浏览: | 分享到:

龙府规〔2022〕1号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函〔2020〕252号)有效期已于2022年10月1日届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我区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代表区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

区财政、住建、人社、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统计、民政、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征地实施工作的部分具体事务(征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权利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拆迁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依法启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核查征收范围内青苗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应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的基本情况。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依法按照程序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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