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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规〔2022〕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10-31 | 2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标准高的作物核定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养殖户,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名贵树木的补偿,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建(构)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如果涉及搬迁损失、搬运费、水电设施等,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也可以按照其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对其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费、水电设施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设施,应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所有者。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拆迁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农房全部交由征地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农房权利人支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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