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一)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五)服刑人员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村(社)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一处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具体按第(一)或(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人均35㎡的建筑面积进行经济补偿,货币化安置价格以区政府公布的价格结算。原被拆迁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同时,由征地实施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政府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每人35㎡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区政府批准的安置房补差价格支付给安置对象补偿。
征地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实行自行过渡,由征地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支付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当月计发至分房的次月停发。过渡期内安置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实施单位在分房后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安置对象住房装修期过渡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收范围内的住房安置对象,在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征收范围内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按照每人17.5㎡给予住房安置补助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