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在信息系统仔细阅读相关科研诚信要求并签名。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监督功能的建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家库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