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4.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5.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按类别选取原则。
(一)专家选取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的科室负责,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二)专家选取时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根据项目类别产生专家。
(三)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选取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课题)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