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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1-30 | 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4.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5.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按类别选取原则。

(一)专家选取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的科室负责,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二)专家选取时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根据项目类别产生专家。

(三)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选取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课题)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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