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德阳高新区、德阳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阳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按照《德阳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德府发〔2017〕2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德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30日
德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德阳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德府发〔2017〕2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德阳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德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专家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由市科技局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专家库网络安全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入库专家主要是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
(一)技术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2.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3.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二)管理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财务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证书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2.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4.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专家库入库方式。
(一)市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或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相关单位聘请的国(境)外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二)市外专家根据需求入库。
第十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德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科技局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信息系统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德阳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专家入库申请每年上半年征集1次;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
4.审验入库。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二)市外专家调取入库。市外专家按每年项目需求,从省厅专家库里调取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活动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评审项目质量和数量进行分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专家入库时自动认定为三级。市科技局不定期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分级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4.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5.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按类别选取原则。
(一)专家选取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的科室负责,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二)专家选取时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根据项目类别产生专家。
(三)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选取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课题)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在信息系统仔细阅读相关科研诚信要求并签名。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监督功能的建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家库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对专家库系统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