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对专家库系统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