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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8-03 | 1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九)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当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电子合同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认为合同不符合认定登记规定的、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向当事人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主要包含:1、对技术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员签名、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审查合格准予登记印章;2、当事人在政务一体化平台中填写并下载的“技术合同信息表”,登记员审核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3、对于当事人要享受减免税所出具的“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或“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作为当事人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技术性收入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已认定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对技术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大额技术合同需税收减免或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应当上报科技厅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脱密后方可进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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