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按照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关要求,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二)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项目说明书三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三)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一次办理时提交);
(五)《技术合同信息表》按技术合同登记类别提供相应份数;
(六)《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或《减免税及奖酬金申报审批表》按技术合同登记类别提供相应份数;(申请税收减免时提供)
(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当事人出具的其他材料(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合同文本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一致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一)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
(二)非技术合同;
(三)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四)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六)申请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七)合同条款内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