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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8-03 | 1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

(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

(四)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考察通过,报科技厅批准设立。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四)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五)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六)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技术市场政策,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按当事人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三)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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