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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8-01 | 1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动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落地落实,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5日18:00,请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人:韩其利、肖继祥    联系电话:231500

意见反馈邮箱:376564802@qq.com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让孵化器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

第四条  雅安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各地的孵化器,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省级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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