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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8-01 | 1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省级5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1/2(省级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省级30家)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3(省级5家)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2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省级3年)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省级3年)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300(省级5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安全、环保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孵化时间达到了1年以上并获得了注册商标、授权专利等成果。

2.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省级400万元)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省级300万元)万元; 

4.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被兼并或收购;

5.获得投资金额在150(省级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主管科室依据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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