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的,当年孵化器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孵化服务、项目申报、创新券发放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持续加强市级孵化器成长培育,大力支持市级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雅市科函[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