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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8-01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动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落地落实,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5日18:00,请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人:韩其利、肖继祥    联系电话:231500

意见反馈邮箱:376564802@qq.com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让孵化器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

第四条  雅安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各地的孵化器,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省级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省级5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1/2(省级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省级30家)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3(省级5家)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2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省级3年)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省级3年)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300(省级5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安全、环保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孵化时间达到了1年以上并获得了注册商标、授权专利等成果。

2.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省级400万元)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省级300万元)万元; 

4.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被兼并或收购;

5.获得投资金额在150(省级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主管科室依据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的,当年孵化器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孵化服务、项目申报、创新券发放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持续加强市级孵化器成长培育,大力支持市级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雅市科函[201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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