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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0-04-17 | 2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系统随机产生的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非在库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课题)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换届一次。州科技局根据科技管理需求,不断充实完善专家库专家。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更新。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审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查、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陆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过程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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