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教体科局,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产学研单位,各位专家: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凉山州科技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州科技局制定了《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8日
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凉山州深化州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17〕70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凉山州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凉山州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我州科技奖励评审、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择优入库、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依托凉山州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由州科技局负责建设、运行维护,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专家资格初审、登记入库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专家信息更新。
(二)开展专家随机遴选抽取工作,记录专家工作情况。
(三)负责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及合法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等制度。
(三)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等工作。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专家,或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验收合格的专家优先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入库专家分为科技奖励项目评审专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按照战略咨询与科技评审评估进行决策服务工作归类。
(一)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专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企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具有国内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三)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科级以上职务。
2.国家、省级和州级各类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高级管理人员。
3.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高级管理人员。
4.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四)财务专家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会计类、经济类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凉山州科技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明确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州科技局(同时报电子档),县市专家由县市科技部门汇总推荐上报。
(二)资格核实及面试。州科技局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核定后,对初选专家就敬业精神、业务素养、评审(咨询)业务把握等方面进行面试,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州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凉山科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州科技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州科技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四)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州科技局批准入库并在凉山科技网予以公告。新专家库建立后,原专家库同时废止。“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后,专家应将本人基本信息录入,在线签署廉政诚信承诺书,实现在线管理。
州外专家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相关规定入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接受聘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六)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八)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州科技局批准之日起出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第十条所列情况的,由州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评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评估、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州级有关部门、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使用异地专家的,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由系统随机抽取,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抽取原则为:
(一)专家选取工作由科技局科技活动组织科室会同纪检组相关人员联合开展。
(二)专家选取时需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由系统随机产生评审专家。若抽取的评审活动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继续随机抽取,直至评审专家达到要求人数。抽取专家应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三)系统随机产生的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非在库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项目(课题)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课题)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二)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换届一次。州科技局根据科技管理需求,不断充实完善专家库专家。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更新。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审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查、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陆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过程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州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攻击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