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州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攻击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