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雅安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提升质量水平,激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活力,示范带动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雅安相关组织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雅安质量奖是雅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雅安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雅安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雅安质量奖包括雅安质量奖和雅安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雅安质量奖和雅安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总数均不超过5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雅安质量奖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雅安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评委会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委会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
第七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雅安质量奖评审活动开展,研究决定评审活动重大事项;
(二)审定雅安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指导评审办日常工作,监督评审办和评审组工作;
(四)审核拟授奖组织,并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修)定雅安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雅安质量奖申报工作;
(三)审查申报组织资格,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组建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指导、监督评审组工作;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受评委会委托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