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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1-29 | 1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再次获得雅安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雅安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第二十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获奖组织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获奖名称,但必须标明获奖年度,并不得在包装、装潢上标注获奖名称。

第三十条  雅安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雅安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有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凡被撤销雅安质量奖的组织,不得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已被撤销的获奖名称,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发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载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评审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雅安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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