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次获得雅安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雅安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第二十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获奖组织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获奖名称,但必须标明获奖年度,并不得在包装、装潢上标注获奖名称。
第三十条 雅安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雅安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有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凡被撤销雅安质量奖的组织,不得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已被撤销的获奖名称,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发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载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评审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雅安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