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雅安质量奖评审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主要依据,结合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作为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总分为1200分,获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报组织未能达到最低得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发布通知。雅安质量奖评审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评审办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网站媒体等政府公众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经所在地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其中,非营利性组织应当同时获得市级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由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会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资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由被评审组织签字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审议。评审办汇总评审组的建议后,将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议。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推荐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推荐授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批通报。评委会对推荐授奖组织进行公示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雅安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获得雅安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