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组织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拟授奖组织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的行业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成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雅安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雅安质量奖:
(一)近3年有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近3年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三)近3年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四)近3年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五)近3年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
(六)近3年有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近3年内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的;
(八)近3年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的组织申报雅安质量奖。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雅安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获奖5年后,再次申报雅安质量奖,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已经获得雅安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雅安质量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