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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1-29 | 1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组织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拟授奖组织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的行业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成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雅安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雅安质量奖:

(一)近3年有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近3年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三)近3年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四)近3年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五)近3年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

(六)近3年有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近3年内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的;

(八)近3年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的组织申报雅安质量奖。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雅安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获奖5年后,再次申报雅安质量奖,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已经获得雅安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雅安质量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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