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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6-04 | 2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府办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要求,为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就业优先战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要求,鼓励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制定本办法。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各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各县(市、区)政府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可自行确定标准予以奖补。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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