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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鼓励试点县(市、区)和创业担保贷款公司,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权”抵押担保;创新畜禽活体反担保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担保。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责任单位: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内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内江保险协会)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返乡下乡创业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市、区)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相关规定落实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