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2-02 | 2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经市政府七届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意识,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要强化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所需资金,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不断开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新局面,有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深入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市财政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推动实施"户乡挂钩"项目,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在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指标落地后用于乡村旅游、休闲康养、农村"双创"等三产融合产业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粗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