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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2-02 | 2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 银行 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者,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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