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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2-02 | 2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经市政府七届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意识,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要强化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所需资金,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不断开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新局面,有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深入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遂宁市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市财政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推动实施"户乡挂钩"项目,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在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指标落地后用于乡村旅游、休闲康养、农村"双创"等三产融合产业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粗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各县(区)、市直园区可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标准的奖补。对评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首次给予1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企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

八、将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各地贫困家庭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九、加强我市产业发展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级将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知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各地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人社局)

十一、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 银行 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遂宁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者,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农业局)

十九、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支持各地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知局)

二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返乡下乡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二十一、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十二、支持创建一批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区)、示范园(孵化园),按规定评选打造一批市级示范园(孵化园),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按规定开展市级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扬活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本办法除已明确由市级专项资金奖补的措施外,其余相关奖补措施均由各县(区)、市直园区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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