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11-20 | 1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遂府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遂宁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的重要生力军。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在遂宁市注册成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原则,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做好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评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二)多元化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章程应明确理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