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近3年在科技研发方面拥有相关行业(领域)内5项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医药类拥有3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近3年在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建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考核)。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人才信息表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3.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科技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近1年的工作报告等。
(二)评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认定
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遂宁日报和遂宁新闻网公示7日,没有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为“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专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以上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重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