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支持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填写《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科技局。每2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一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